服务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目的)

第一条 此合同(以下统称“本合同”)乃是于此份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的个人或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J Style Limited。(以下统称“乙方”)之间设立并构成有关使用J Style Credit 之信用卡结算服务(以下统称”本服务”)相关条款的协议(以下简称“本服务协议”)

(适用范围)

第二条 第1章的规定适用于与信用卡结算有关的服务。如第1章的条款与第2章的条款有所抵触或矛盾,则应以第2章之规定为准。

(用语定义)

第三条 本合同下列各项用语,除在本合同别处另有规定外,均具有相应用语中所述的含义。
(1)本申请表・・・乙方所制定之“结算服务申请表”
(2)商品・・・交易中相关的商品,服务,信息,权利等
(3)卖家・・・提供及销售产品的
(4)买家・・・购买物品,或接受提供商品之个体
(5)费用・・・费用,运输费用,及相关之消费税等之总称
(6)本服务・・・由本合同确立,通过以信用结算之商品所产生之相关费用之结算服务,及以服务支持为目的而产生,如数据处理等之服务
(7)信用卡结算・・・购买商品之费用等通过信用卡公司代付,或通过购买货款相关债权来结算。详细条款基于个别信用卡加盟店之合同协议所订
(8)信用销售・・・打算成为卖家的一方,于收到可能的买家希望缔结销售或供应合同的同时,也收到买家提供的信用卡数据,如信用卡会员号码,以便于签订合同时以买家提供的信用卡结算相关费用
(9)信用卡加盟店合同・・・与信用卡公司签订有关信用卡销售,及以信用卡结算等相关之协议/合同
(10)本信用卡公司・・・本公司处理的信用卡付款乃是经承认本服务之信用卡公司或乙方另外所指定之信用卡公司,与此同时与甲方缔结信用卡加盟店合约(此状况于甲方自行申请签订合同及乙方以作为甲方代理人之身份来申请合约均为有效)
(11)预先付款,等・・・本信用卡公司基于信用卡加盟店合约所订之而需负责预付相关费用之义务,或需买取相关费用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上列两者均是扣除相当于预定信用卡公司的费用后之参考余额)
(12)销售要求・・・支付本信用卡公司之费用的请求,或对于相关费用之债权费用的支付要求
(13)本结算公司・・・本信用卡公司和结算相关之数据处理的公司之总称
(14)通讯贩卖・・・以非面对面,如互联网的方式缔结商品销售契约

(确立本合同)

第四条
1. 在甲方提交予乙方,载有甲方之签署,姓名,或印章,在所有必需事项中均填妥所需数据,及于乙方在没有异议下接受甲方之申请书之情况下,甲方与乙方间之服务协议合同于乙方收妥及在无异议下接受甲方之申请书当天确立。甲方提供之申请书内记载之内容确立为本协议合同之内容之一。
2. 乙方在依照第一项规定而拒绝申请或有条件(异议)地接受申请时,第16条也会无限期地有效。
3. 当乙方提交的申请数据与本条款的内容有所抵触或矛盾时,该当以本申请书的数据为准。
4. 当甲方提交第1项所指的申请书予乙方,或其后,乙方需因应甲方或甲方之事业之相关要求,以乙方指定之方法提供指定的情报/数据。

(本服务之使用)

第五条
1. 根据本使用协议,乙方提供之服务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甲方仅根据本协议按照本协议使用本服务。
2. 乙方,于本服务协议合同基于本条款之第四条第1项得到确立后,应当立即考虑是否批准甲方登记成为服务使用者(登记MerchantID或登记店铺数据)(包括在需要结算业务运营商批准的情况下请求最终结算业务运营商的批准)。
3. 乙方,不论上述批核程序是否获得通过,登记成为服务使用者,均需要就批核结果实时通知甲方。在批核不通过之情况下,乙方并没有义务需要对甲方说明不通过批核之理由。
4. 乙方,于为甲方登记服务使用者户口后,在因应前设项目中之要求对甲方发出通知之时,亦需要通知甲方服务启动日期。甲方应该于服务启用日期之后可以使用此服务。但是在甲方收到通知文件当天为服务启动日之情况下,则甲方应该可以在收到通知文件的时间就可以开始使用此服务。
5. 甲方于收到乙方之通知其服务使用者户口申请不获批核之时,将不可使用此服务。
6. 甲方,除事前得到乙方之书面同意外,不能使用本服务去为第三方的商品,或因此第三方之商品所产生之费用进行结算,或在不知道目的之下把本服务租借与第三方使用。

(初期安装费用)

第六条
1. 甲方承担初期服务安装之所有费用,如系统使用相关费用,各结算方法之手续费(以下简称为”初期安装费用等”)。除非乙方在收到申请书时提出异议,否则详细初期安装费用等会在申请书中说明。
2. 甲方需依照本申请书记载之初期安装费用及系统使用费,及其相应之消费税(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日元)向乙方支付。甲方需以银行转账之方式把上列费用转到乙方指定之银行户口,甲方需承担转账所产生之任何银行费用。假如申请书中所列之支付期限乃银行/金融机构之假期,支付期限则顺延至假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天。
3. 假如甲方没有于支付期限前付清于上述第2项规定之付款,甲方将需按照14.6%的年利率(实际利率将以一年365天计算,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1日元)额外支付延迟赔偿金。
4. 乙方,基于本合同,可以把甲方申请时支付之初期安装费用,系统使用相关费用,及其税金退还予甲方,其退还方式则是在甲方使用本服务时所产生之费用从已支付之费用(包括迟缴之款项)中扣除,但是消费税等值数额,不需要根据第2项进行转让。甲方及乙方之扣款不一定以同一方式扣除。且乙方亦不一定需要有扣款之意图。
5. 乙方,不论甲方是否有实际使用此服务,并没有义务将已收妥之初期安装费用退还。但是,如甲方不能实际使用服务之原因乃由乙方引致,则此项并不适用。

(乙方所订规则之遵守)

第七条
1. 乙方在确保本服务能够得以顺利及适当地提供,及在必要和合理的范围内确保销售或提供甲方之产品的适当性的前提下,订下相关指定精细目标之规则(以下统称为“本规则等”),并由乙方对甲方通知此规则。甲方在收悉乙方提供之规则后,需遵守本规则等。
2. 甲方,在对于使用本服务或出售/提供商品时使用本服务,不得执行以下项目的行为:
(1)可能违反或违反特定商业交易法,消费者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法律的行为
(2)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版权,商标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权利,荣誉,信誉,隐私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行为
(3)属于或适用于犯罪的行为(包括教唆或帮助犯罪,同样适用于以下)

(支付终端,系统提供等)

第八条
1. 乙方,在本协议成立后,需对甲方及时提供使用此服务必需的信用结算终端(以下简称“本终端”)和用户指南,手册(包括电子数据形式的文件,下文统称为“本文件”)在初期安装费用范围内。但是,如果无法获得签订信用卡特许经营协议的同意,乙方将无需提供。
2. 关于本终端的使用许可范围,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保养,责任限制等,乃是由本文件另行规定。
3. 当甲方从乙方收到本终端后,甲方应依照第六条第2及4项中之条款,支付本申请书中描述的初期费用等,及支付相应的消费税。
4. 甲方,在前款所述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在使用本服务(仅限于进行数据处理,与下一项相同)或没有在使用本终端,甲方,根据本条款,仍需付清初期安装等费用。
5. 乙方在已交付本终端及本文件予甲方后,即使甲方没有使用此服务或此终端一次,或即使此服务合同因任何原因而被终止,乙方并没有义务将已收到的初期安装等费用和消费税等值金额退还。
6. 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进行数据处理或数据通信的情况下,应使用乙方提供的本系统或本终端按照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和数据通信。
7. 如果本协议不论何种原因终止,甲方需尽快退还本终端予乙方。假如乙方特别要求,任何废弃或删除之书面证明均需提交予乙方。
8. 乙方在事前通知甲方的前提下,可以收费或免费方式提供本终端的修理或更换,以便可达至版本升级,本服务内容之添加,或加强功能之目的,甲亦需就此作出回应。但是但是,对于收取费用时的金额,应按照甲,乙双方单独协商达成之协议去执行。

(由甲方保有的设备)

第九条
1.甲方需要因应安装本服务而配置一台计算机(下称”甲方计算机”),及因应本服务而可使用的其他装置,设备,及环境(包括通讯环境)。但是,基于第8条第1款接收本终端的规定,并根据第8条第8款对本服务的修改或本服务的修改或交换时,甲方应及时作出相对回应。
2. 甲方应确保对于前款规定的设备,设施或环境可符合乙方所提供本文件等所列出之要求。

(本终端之安装支持)

第十条
1.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电话或电子邮件询问后,乙方可透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回复,以支持本终端的引入安装。但是,只有在甲,乙双方分别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前往甲方终端设置地点去执行本终端的引入安装或其他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支持。
2. 如果乙方支持引入前款的附带条件,甲方将与乙方合作解决以下各项:
(1)允许乙方相关代表人员进入甲方的办公室或设置本终端的地点,并于现场监察工作进度
(2)允许乙方相关代表人员对于甲方之 a) 计算机,b) 连接在计算机产之其他装置,c) 通信线路,和,d) 相关的计算机 – 相关之软件及数据有可存取之权限

(与本服务有关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1. 甲方,在需要适当执行本服务为前提下,需准备此服务专用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甲方系统”),以便可正确执行技术工作(以下简称“甲方技术管理工作”)。甲方需指定一位负责技术管理工作之职员(以下简称“甲方技术管理人员”)并以乙方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技术管理人员需接受训练,并熟习基于本文件及从乙方依照第3项所要求而提供的数据,并对此数据有正确的认识。
2. 当甲方需要更换其技术管理人员,甲方需要事先更新并提供技术管理人员之姓名,所属部门,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予乙方。
3. 乙方如果掌握了甲方在适当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所必需或有用的技术信息,应能够通过提供手册或其他方法,以乙方认为合适的方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开展技术管理工作。

(用户名及密码管理)

第十二条
1. 甲方应该严谨地管理乙方就本服务及本系统所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以防止用户名及密码之泄漏,丢失,损坏等事故发生。甲方于收到用户名及密码后,需立即按照乙方所规定的方法更改密码。甲方应在适当的时间更改密码,不应长时间继续使用相同的密码。
2. 甲方一旦发现前一项中乙方提供之用户名及密码(包括在甲方更新密码后之情况,此状况于本项及以下第三项均有效)在没有适当权限下被使用时,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之报告后把该用户名及密码无效化。
3. 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第1项的用户名及密码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概不负责。但如乙方对于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组用户名及密码知情,或者由于乙方的严重疏忽而不知道该组用户名及密码被不当使用,或者在前一项规定的无效化基于乙方的责任而遭到延迟的情况下,则上述情况为无效。

(本服务的停止)

第十三条
1. 乙方,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下,及在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以局部或全部地停止提供本服务:
(1)甲方违反服务条款,规例,或本信用卡公司之条款
(2)甲方触发了第二十三条,第2项中之解除条件
(3)甲方没有在得到乙方书面同意下,把甲方之业务的全部,或并重要部份出让或分割
(4)乙方或乙方委托之第三方,用以提供本服务的计算机系统在以下a,b,或 c 的任何一个 情况下:
a. 执行定期或紧急维护工作时
b. 更换或升级硬件或软件时
c. 针对计算机病毒,未经授权的访问等实施对策。实施解决计算机系统问题的工作
当不可避免地要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平稳运行时。
2. 乙方,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下,及在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以暂停提供与特定最终结算业务运营商处理的与服务原因有关的结算方法的部分:
(1)甲方触发了第二十三条,第3项中之解除条件
(2)乙方收到结算业务运营商以任何原因要求暂停向甲方提供有关结算服务的请求
3. 在紧急及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即使上述第1 及2 项之情况已发生,只要发生后立即通知,是可以接受。
4. 甲方可以在最少三个月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以暂停使用部分或全部服务。乙方,当收到甲方要恢复使用本服务时,应当立即恢复提供服务。
5. 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本服务协议以及本条第1项,第2项,第35条第2项和第45条中止本服务的规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害。

(甲方不获代理商授权)

第十四条
甲方不会获得乙方任何代理权,包括商号,商标,标志,或其他乙方用以营业用的标示的授权。除了从乙方获得批准外,甲方不可各第三方透露他们有从乙方得到任何程度的授权。与此同时,甲方的网站不可载有乙方之商号,商标,标志,或其他乙方用以营业用的标示

(委托予第三者)

第十五条
1. 除非事先得到乙方的同意,甲方不能将基于此使用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包括分包和授权,下同)。
2. 在乙方有业务上的需要时,甲方同意乙方把部分或全部业务分包到乙方之子公司或合作伙伴(下称为”乙方关连公司”)及登录。而经乙方关连公司所登记之数据(包括已登录的资料)可为甲方作信用审查及本使用合同生效后之管理等。
3. 甲乙任何一方之分包商,不论是否经以上第1或2项所允许,其行为,在本服务条款适用之情况下,会是被视甲/乙方之行为作考虑。
4. 若甲乙任何一方把业务(全部或部分)委托予第三方,均不得因受托人之行为而违反本协议,并应妥善监督受托人。

(保密条款)

第十六条
1. 甲方与乙方均应将与本服务条款的签订或履行相关的任何资料(以下统称为“此资料”)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或泄露。但是此数据报含竞争者,结算业务运营商的信息,或甲方销售或提供的货物的买方之信息,亦包括与使用此服务有关的产品的销售或提供信息以及有关此终端的资料,以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修改的情况下,视修改后的内容而定)可以包括与上述个人信息相对应的信息(下文中简称为“个人信息”)
(1)事前得到对方书面同意
(2)根据第34节第2段第36节,其他基于本服务条款的情况,或必需提供本服务的情况
(3)根据本服务条款允许,在己方业务必需要的范围内披露予分包商
(4)在执行甲方的产品销售必要用到的本服务,此服务乃根据甲方与此信用卡公司之间关于使用此服务的信用销售的信用卡特许经营协议,或根据乙方与结算公司之间与此服务相关的经营协议
(5)与本服务条款有关的咨询或请求等,向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会计师等有法律义务保密的专家披露资料
(6)在需要遵从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时(除非事先通知对方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的目的,收到披露的通知时要事先通知另一方)
2. 根据甲方和乙方其中一方基于第1项当中第1或第3个情况向第三方披露此资料时,各方应事先根据本节对第三方规定相应的义务作为自己的义务。
3. 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包括复制),或将此信息用于执行本服务协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包括本协议允许的外包)。但是,乙方可以使用此资料向甲方介绍乙方或其关连公司之其他商品。而且,第1款第1,4,5和6项的例外理由应比照适用于本节规定的使用或使用限制。
4. 甲乙任何一方,当收到另一方的请求,不论原因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协议,均需及时退还或删除与自己和委托方持有的本数据的请求,或终止部分相关的内容。如果在删除的情况下收到另一方的请求,应立即向另一方提交删除证明文件。除第1项第1,2,4,5和6项的理由外,应比照适用于依照本款的退还或删除。
5. 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此数据的泄漏,丢失或损坏,并确保对此信息的安全管理。 这些措施至少包括以下项目中列出的措施。
(1)将处理此数据的人员,员工或派遣工人(以下统称“管理人员和员工”)限制在最低限度的必要人员
(2)对于处理此数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即使在退休后仍需继续履行使用如目的限制,退货义务等。 处理此资料对派遣工人的义务是一样的,派遣机构对相关官员进行必要如提供教育和培训,和适当的监督
6. 如以下各点之其中一点为实况,则以下其中一点成为事实时,第1至5项便变为不适用。 但是,当相关信息对应于个人信息时,则不受限,以上第1 至第5项仍然适用。
(1)如果在收购时已是广泛知道之事实,或者根据收购后归因于他自己的原因而公开
(2)在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在正当情况下得到同一数据时
(3)在没有依赖此情报下自行开发和创建的信息内容相同的情况下

(禁止竞争)

第十七条
甲方,除非乙方在本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事先取得书面协议(仅限于甲方根据本协议可能使用的结算方式),应亲自提供或 与本服务类似的服务,或不得让其控制的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提供。

(禁止转让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八条
除非甲方事先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可将自己在本协议或合同身份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为其提供,借出,或自行出租或出借,亦不能将它用作个人或第三方的抵押品。

(联络人通知)

第十九条
1. 如甲方需要增添或更改以下任何一个项目如 a)甲方名称,b) 总部地址,c)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邮地址,或 d)跟本服务有关的商品,其宣传广告,销售等相关网站之网址,或甲方有其他需要更改在已成立之申请书记录之事项。甲方需事先连同相关数据文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不过,如事前搜集相关物品有困难,则可在更改后通知乙方。
2. 在乙方发出通知或其他通讯文件(以下统称“通知”)到甲方的地址时,而甲方已依照第四条第5项(在前款规定的联系地址变更通知的情况下,到新的联系地址),这些通知是在合理时间之内到达甲方地址。
3. 乙方可以任意选择以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发送本服务条款相关之通知了甲方。

(本服务条款之更改)

第二十条
1. 本服务条款之内容的任何更改需经甲乙双方签署(或记名)及盖印同意方为有效。
2. 不论前述一项是否有执行,甲方一旦在本服务条款更改后使用(即便只是一次)本服务,便代表甲方同意该项变更,亦代表在使用日后该项变更为有效。不过,如在通信中有其他项目的规定,则以上述之规定内容为准确有效。
3. 不论前述之第1项是否有执行,由信用卡结算公司提出之要求,相关法律之更改,通讯设备及线路之变更,乙方之系统变更,或任何其他可导致本服务条款需要不可避免地作出变更的时候,乙方需要事先通知甲方有关更改,但不需要每次都得到甲方的同意才更改此等内容。
4. 甲方,在收到前项的通知后,可以在一个月以上之前以书面方式与乙方解除本服务之合约。但是,若该解除要求乃在收到通知后十天或以上发出,该解约要求则无效。
5. 根据前项而取消服务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之赔偿,乙方的免责声明)

第二十一条
1. 甲方,在以下其中一种争议情况下,需立即通知乙方,及时解决争议,及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任何赔偿。如乙方因此争议而蒙受损失,甲方亦需因此向乙方作出赔偿。
(1)与本服务相关之商品之数量,质量,性能或功能上问题或差异,交货延迟,付款金额,或有关广告的争议(包括投诉,更换,退货,也包括某些持续性商品/服务之中途解约)
(2)与本服务相关之商品合约之争议,相关合约内不明确之条款,或因其他原因而令产品销售合同的可信性产生疑问,假冒和其他有关合同可信性的争议,因违反消费者合同法,错误等原因引起的有关合同有效性的争议,或因冷却,欺诈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3)与本服务相关之商品在保养上之争议
2. 除以上第一项中各种情况外,如因基于甲方提供与本服务有甲方商品而遭第三方索偿或因法庭裁决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需补偿该损失,以确保乙方没有负担。
3. 乙方,基于第五条第2项中的结果,拒绝甲方的申请时;或当乙方基于第二十三条第3项,或基于第二十四条第4项而解除合约时,不需就任何甲方的损失而负责。
4. 乙方不应承诺从买家收取金钱,或保证买方支付价格等。本信用卡公司执行或拒绝信用卡结算,乙方不保证执行这些信用卡结算。本信用卡公司有权执行或拒绝任何信用卡结算,乙方并不保证会一定执行这些信用卡结算。除非服务没有实行或延迟的问题是基于乙方的责任,否则乙方对于延迟或服务没有实行没有任何责任。
5. 乙方,在基于通讯渠道受阻,或因天灾如地震,传染病爆发等疾病之蔓延,恐怖活动,劳工争议等导致不能提供服务或服务被延迟的问题,不需负责相关的损失。

(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1.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因对方之责任,不论是因违反本服务协议或本规则等原因而蒙受损失,则应仅对实际损失向对方索赔(不包括损失的利润)。但是,如果双方于本协议中另有规定,则应以此规定为准。
2. 甲,乙任何一方,在对方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取消本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毋须另行通知。

(解除协议)

第二十三条
1.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因对方违反本服务协议,本许可协议或本规则等,在违反一方被要求要解决违规情况,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问题时,即使已通知此类违规行为已获解决,仍可取消本服务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如果违规情况明显地无法解决,则应立即解除,不需另行通知。
2. 甲,乙任何一方,在对方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取消本服务协议的所有条款,毋须另行通知。
(1)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第三方提出动议,启动法律债务合并程序,例如破产,债务重组,公司重组,特别清算,特定调解等,或另有指控
(2)如果被申请强制执行措施,如扣押或临时扣押,提出执行抵押或强制处置税收等责任和拖欠税等义务的索赔
(3)如果已发出的票据或支票一旦无效,宣布暂停付款或银行暂停交易的情况下
(4)在全部或主要业务暂停或废除时,或通过解散等决议进入清盘程序的情况下
(5)除第1项至第4项外,在信用状况极度恶化或以合理的理由确认此服务协议不能顺利和适当地履
(6)如果明显协助指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反社会力量,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确认这些集团涉及管理层,或者在进行可能损害公司形像或信誉的行为的情况下
3. 乙方,在甲方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未经任何及时之补救,补偿或赔偿下,应取消与本服务协议中与任何有关结算供货商有关之一部分条款:
(1)在信用卡商户合同的情况下(仅限于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信用卡销售的信用卡商户协议,但乙方是否已注册为代理商并且无关紧要)甲方和信用卡公司达成协议,不论原因,该信用卡商户合同已终止
(2)如果乙方收到该结算服务供货商的通知,表明甲方不适合作为该结算服务供货商的用户,或乙方以任何理由与本结算服务提供商暂停或取消本服务协议。如果要求从结算服务提供商处取消与甲方的服务协议,则无论其他原因如何
4. 本协议如因第1至3项段中的任何一项取消,不能因而追溯过去之问题,相关权利是在将来被取消。
5. 如果本协议因乙方根据第1至3项中的任何一项取消而终止,则甲方自动丧失本服务协议项下任何金钱债务上的期限,并在丧失付款期限之翌日起,直至付清款项之前,另外需付年利率14.6%的延迟损害金(基于1年365日每日费率计算,丢弃不到1日元)

(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第4条第1款确定的成立之日起一年。
2. 如果甲,或乙方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3个月期限之前没有书面表明本服务协议不得继续使用。本服务协议将自有效期最后一天起自动续签,有效期为一年,如此类推。
3. 如协议根据第二十条第4项,第二十三条第1至3项,或根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协议取消,则本条第1及2项之条款不适用。
4. 尽管有第1和第2项之规定,如果乙方终止本协议,或不论在任何理由下终止乙方和结算服务供货商之间的委托协议,本服务协议中的所述之结算服务供货商处理的结算方式,将无需任何请求或通知等,且无需作出任何补偿或者赔偿,应当在乙方与本结算服务供货商之间的协议终止的时侯同时终止。
5. 即使在本服务协议无任何理由终止后,第四条,第六条第5项,第八条第4项,第5项和第7项,第九条(仅限于设定成本负担的部分),第十二条第3项,第十三条第5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2项(仅限于在结束日期之前发出的通知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4项和第5项,本条第4项以及本项,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仍无限期有效,本服务协议规定的具体货币索赔和货币义务应在所述终止之日前生效。不受本服务协议终止的影响。

(协议事项)

第二十五项
对于本服务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以及对本服务协议的解释的疑虑,甲方和乙方应通过遵守许可协议和本规则等方式诚意协商解决此事。

(适用法律)

第二十六条
本服务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甲方与乙方就本服务协议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任何其他协议,无论格式或术语如何,均受日本法律管辖。

(法律诉讼管辖权协议)

第二十七条
关于甲方与乙方就本服务协议和谅解备忘录之间发生的任何争议,不论格式或术语如何,一切法律诉讼定东京地方裁判所,或东京简易裁判所应为初审专属管辖法院。但是,这不适用于受法定专属管辖权或许可协议中有单独条款的情况。

第二章 信用卡支付处理相关服务

第一节 主旨 (第二十八至三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的规定仅适用于甲方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信用卡支付和信用卡结算相关的信用销售。第二章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第一章的规定。

(用语定义)

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中之以下用语的定义,均具有相应用语中所述的含义。
(1)加盟店・・・与信用卡公司签订加盟店合同的商业实体
(2)此信用卡加盟店合同・・・与此信用卡公司签订的信用卡加盟店合同
(3)此信用卡商家合同等・・・此信用卡商户合同或协议,条例,协议书,备忘录等附带或与之相关的通用名称
(4)Merchant ID・・・乙方指定的代码,用于识别本服务的用户有关信用卡结算的信息

(有关信用卡结算的本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
有关信用卡结算的本服务内容如下:
(1)与信用请求或销售批准请求有关的数据处理(授权处理)
甲方作为卖家申请信用卡销售所用之数据(以下称为“申请数据”)通过乙方系统及通讯线路发效乙方规定的数据时,基于所接收的数据,由乙方的系统创建关于信用销售的信用请求或销售批准请求(授权请求)的数据,并且所创建的数据被引导至信用卡公司的关于信用销售的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线路从信用卡公司发送的信用请求或销售批准请求的答复(授权结果)的数据由甲方的系统接收,通过通信线路向通信线路发送有关应答的数据。
(2)销售要求相关之数据(以下称为“销售请求数据”)
销售请求数据是根据相关信用卡公司规定的有关从该信用卡公司获得信用或销售许可的信用销售的数据格式创建的,并且所述销售请求数据通过发送提交给相关信用卡公司。包含所述销售请求数据的记录介质,按照本信用卡公司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截止日期以及本信用卡公司指定的其他方法。
(3)取消请求相关的数据处理
根据本信用卡公司规定的有关所述信用销售的数据格式,并使用与第1项相同的方法创建所述数据,创建有关特定信用销售信用或取消销售批准请求的数据并发送至该相关信用卡公司,或按照相关信用卡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以与第2项相同的方式将创建的数据提交给信用卡公司有关取消销售请求的数据,创建特定信用销售并将其提交给此相关信用卡公司。
(4)通过互联网提供管理接口以及与第1至第3项问题相关或乙方所定其他的相关项目

(在信用卡结算方面使用本服务)

第三十一条
1. 在甲方向乙方提交本申请,表明希望使用有关信用卡结算服务时,当本申请表的MerchantID登记完成,其通知及本服务提供开始日期的通知已经从乙方传到甲方时,甲方应能在所述规定的通知日期当日或之后使用与信用卡结算有关的本服务。但是,如果甲方规定日期当天收到上述通知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能够使用本服务。
2. 尽管有前款规定,如果甲方在本协议成立时以乙方规定的方式向乙方申请使用本服务进行信用卡结算,甲方同时收到接受通知和本服务提供日期的通知,甲方应能在所述规定的通知开始日期及之后使用与信用卡结算有关的服务。前款的附带条款应比照适用于本项。
3. 甲方只能将此信用卡支付服务用于本信用卡商户合同下的信用卡销售。
4. 甲方作为卖方,应与本信用卡公司的信用卡会员或其他关联信用卡公司作为买方,使用与信用卡结算有关的信息卡结算服务。

(结论和遵守此信用卡商家合同)

第三十二条
1.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订立并及保持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等之责任和自费费用。
2. 甲方应遵守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等。
3. 乙方不得参与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等的订立,对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的成立与否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贷销售限制)

第三十三条
1.甲方应遵守与使用本服务有关的信用卡结算,信用卡销售商品(以下简称“已处理商品”)或广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处理货物,不得进行任何可能违反或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第三方版权行为,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权利,荣誉,信用,隐私,合法权益等行为。或任何可能构成风险或犯罪行为或可能适用的行为。
2.甲方事先经本信用卡公司根据本信用卡商户合同对其已处理货物进行检验,经本信用卡公司批准后,应将获得批准的货物通知乙方。此项于甲方添加或更改已处理货物亦适用。

(调查,改进要求)

第三十四条
1. 如乙方对于甲方有违反本信用卡加盟店合约,本使用条款,本规约,或法规的怀疑;或在收到本信用卡公司之要求后,乙方有权就必要事项对甲方作出提问,要求甲方响应。及以合理的方式对甲方的信用销售,广告,处理项目等方面作出调查。甲方应该在收到提问请求或乙方之调查通知后给与配合。
2. 乙方可向本信用卡公司提交前一项甲方之答复或乙方调查所得资料等。
3.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乙方能要求甲方改善,或暂停其信用销售权利,促销广告或与该事件有关的已处理货物。甲方需遵守该要求,并自行承担任何相关开支。
(1)如果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之信用卡销售条件,促销广告或被处理货物可能违反或已违反本信用卡商户合同,本服务协议,本规则等或任何法律法规
(2)如果本信用卡公司或乙方就所述信用销售或其目标商品从买家或潜在买家在法庭上或在司法判决中收到对于甲方的投诉,调查请求或退款,赔偿损失等
(3)如果本信用卡公司或乙方就甲方的信用销售条件,促销广告或经处理的货物,收到第三方对版权,荣誉,信托,隐私等权利的指控,而所述的第三方表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4)甲方未按第一项回复,或未有配合乙方调查的情况
(5)如果本信用卡公司认为甲方的信用销售,促销广告或处理商品的条件不合适(信用卡公司无需披露原因)

(通信内容的保护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
1. 在通过通信线路发送和接收有关本服务协议履行的数据的情况下,乙方应提供合理的维护措施,例如本信用卡公司要求的数据加密等合理的要求。如果信用卡公司要求改进保存措施,则应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2. 如果前项保护措施有被破坏的风险,乙方应立即通知信用卡公司,保全措施恢复前,不得进行与本服务有关的数据通信,及相关信用卡公司与本服务甲方之间根据此信用卡商户合同进行信用卡结算,直至相关信用卡公司批准恢复数据传输为止。
3. 乙方对因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的信用卡结算而未提供本服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保存及提交资料)

第三十六条
1. 乙方,对于由甲方的信用卡销售相关业务所得及所产生之数据,从收到该数据后起,可保留七年,在此期间乙方,在本信用卡公司之要求下,需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2. 除在前一项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外,乙方在收到本信用卡公司之要求,该当向本信用卡公司提供有关甲方或甲方所进行过之信用卡销售之数据。

(事后之效力)

第三十七条
1. 不论本信用卡结算服务是以何原因而结束,在结束当天,与甲方有关,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之信用卡销售事项将依照本服务合同而继续生效。
2. 不论本信用卡结算服务是以何原因而结束,本服务条款之第三十二条(结论和遵守此信用卡商家合同)第3项,第三十四条(调查,改进要求)第2,及3项,第三十五条(通信内容的保护措施等)第3项,及第三十六条(保存及提交资料),及此款均永久生效。

第二节 加盟服务的特殊规定

(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第2章 第2节之规定只限于乙方,作为甲方之代理人时,经由已缔结信用卡结算服务合同之公司为甲方进行之信用卡销售活动中适用。而第2章第2节的规定中未有规定的事项应按第2章第1节的规定。如果第1节的规定和第2节的规定相互矛盾,应以第2章第2节的规定为准。

(代表性附属服务的内容等)

第三十九条
在第1章和第2章中,代表关联服务是与信用卡结算有关的服务,除在第30条规定的服务外,并额外包括以下第1至第5号内容服务:
(1)作为甲方授权之代理人,乙方可任意选择信用卡公司并替甲方办理申请手续及跟进甲方之申请,如代收信用卡公司之回复。甲方需遵从乙方所选之信用卡公司之规则及条款
(2)乙方为甲方代理在使用前项所提及之服务时所遇到之要求,退款,申请,通知,及收据
(3)基于本信用卡公司(只限代表关联服务之公司. 此第二章第二节均同解)或本信用卡加盟合约(只限第1点中提到之服务。此第二章第二节均同解)而代表甲方代理收到的与所述可退款支付等有关的信用销售费等金额,与代表关联服务有关的预定费用和转账费用(包括相关信用卡公司的费用等和转让费等值)
(4)退款业务,根据此信用卡商户合约支付退款等
(5)乙方指定,作为第1至第4项服务的附带或相关服务
2. 在第1章和第2章中,代表关联服务合规信用卡公司应为乙方单独指定为信用卡公司的信用卡公司,该公司可以批准甲方使用代表关联服务进行信用卡结算。

(代表关联服务之使用)

第四十条
1. 若甲方提交本申请表,表明甲方希望使用乙方代表关联服务。在乙方收到本申请表之日起,第一款,甲方应能够使用依照第三十九条第1项之服务(包括与该项目相同的项目的服务,本条适用同样的内容)。
2. 尽管有前款规定,但在本服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已通过乙方规定的方式向乙方申请使用代表关联服务,并收到乙方批准的通知。甲方应能够在发出通知之日或之后使用第三十九条第1项之代表关联服务。
3. 如果信用卡商户合同是由第3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乙方应根据第42条第3款通知甲方。乙也需就第39条第1款第1项以外的服务的启动日期通知甲方。甲方应能够在所述规定的通知开始日期当天或之后使用该服务。但是,如果甲方被告知提供开始日期的日期是提供开始日期,则应在收到通知之时使用。

(授与代理权)

第四十一条
甲方,当依照第四十条第1项提交本申请表时,应就下列项目所列事项向乙方授予相关权利:
(1)对于乙方任意选择的信用卡公司,甲方应遵守由该公司指定的会员店协议等
(2)a) 信用请求或销售批准请求,b) 销售请求 and c) 信用请求,取消销售批准请求,或取消销售请求
(3)退款收据等
(4)基于此信用卡商户合同或与此信用卡公司相关的通知,以及收到此信用卡公司等的审查请求或通知
(5)其他与履行此信用卡商户合同有关之事项
2. 在与本服务协议的代表关联服务有关的部分有效的期间内,甲方不能撤回前款所述综合代表权的全部或部分裁定。 但是,若信用卡商户合同被代理关联服务信用卡公司拒绝,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代理授权将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撤销。

(缔结加盟店合同)

第四十二条
1. 甲方,在向乙方提交本第四十条第1项之申请表时,无论乙方作为代理人的第三十二条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如何,甲方均应向由乙方根据本服务协议规定的程序另外提供的代表性附属服务兼容卡公司的指定会员店协议等的内容,由乙方任意选择的信用卡公司代表/关联服务机构申请签订此信用卡商户合同。
2. 甲方,就前一项所指之申请,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指定的申请表,文件,数据等。乙方,于收到申请表格后 ,乙方应将此类信息提交给同一代表附属服务信用卡公司,以便代表甲方申请签订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甲方应提供准确及以上的材料,信息等。迄今为止的内容,不得提供违反事实的材料,信息等。
3. 甲方收到前项规定的代表关联服务信用卡公司同一项下的申请批准或拒绝通知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该通知的内容。如果代表关联服务兼容卡公司不接受上述申请,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披露除通知内容外的所述接受或拒绝信息以及不批准的原因。
4. 与第2款规定的申请有关的信用卡商户合同,自同一段内代表关联服务卡公司接受申请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信用卡商户合同的细节受第1款中特许经营协议等条款的约束。
5. 如果本信用卡商户合同务依照第2项规定的申请缔结,则甲方应在遵守信用卡结算服务期间保持此相关信用卡商户合同等并遵守该合同。

(信用卡结算费用之支付)

第四十三条
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信用卡结算款,并将其转入本申请表所列甲方账户。 到期日期如本申请表所述。 但是,如果本申请表中规定的付款截止日期属于金融机构的假日,则付款到期日应为紧随其后的金融机构营业日。
2. 乙方应能抵消甲方所欠之债务(包括第8条第3款规定的终止支付义务,以及第44条第2款或第5款规定的退货义务,亦不限于此),但于以下条款中所列的可扣除费用除外:第三十九条,第1项,第3点,对前项规定的乙方的付款义务,等额,不作任何通知。乙方无需进行前款规定的转让,只要作出此种抵销。
3. 乙方应事先或事后通知甲方扣除第39条第1项第3点和前项规定的款项抵销后之情况。
4. 乙方,如果判定有可能根据合理的理由发生该款第2项或第4项规定的还款义务,例如有意释放或通知本信用证正在考虑回购请求的通知 根据第四十四条第1项,信用卡公司对甲方通过事先通知甲方将信用卡结算款转入甲方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并且没有必要 在预订期间增加兴趣。
5. 如果由于第23条第3款规定的暂停或释放措施导致的信用卡结算资金被暂停,甲方应遵守本信用卡公司的服务条款。

(信用卡结算系统安装费之回赠)

第四十四条
1. 乙方在收到本信用卡公司有意发布甲方特定信用销售预付款协议或回购有关信用销售等索赔的请求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2. 如果甲方已收到前款规定的取消或回购信用卡结算信用卡结算款,甲方应在收到同款通知后立即归还乙方。
3. 如果乙方尚未向甲方支付与第1项规定的取消或回购有关的信用卡结算款项,则乙方应免除此类款项。
4. 即使在第1款取消或回购的情况下,甲方也应承担系统使用费和乙方已提供的与第三十条第1项或第2项服务有关的代表关联服务费。与所述取消或回购相关的信用销售,乙方无义务退还已收到或抵销的系统使用费,以及与甲方有关的代表关联服务费。
5. 第1至第4项应比照适用于取消销售要求的退款。

(关于暂停执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
如果以下任何一项属实,乙方应在事先通知甲方后,暂停向甲方提供全部或部分代表关联服务:
(1)如果乙方以合理的理由认为甲方违反了本信用卡商户合同等
(2)如果本信用卡会员由于甲方产品的杂项,数量差异,质量缺陷等缺陷而拒绝或可能拒绝向本信用卡公司支付信用卡使用费 此信用卡公司受信用卡销售,未完成交付或提供此类商品等,可拒绝或拒绝向信用卡会员支付信用卡使用费
(3)当甲方拒绝向该信用卡公司支付退款等款项或收到退款请求时
2. 第十三条第3项可比照适用于中止前款规定的中止。
3. 第1项不得妨碍根据第十三条暂停提供代表性附属服务。
4. 如果根据第39条第1款和乙方建立的会员店协议的卡公司之间的合同被暂停或取消,则该服务的提供将被暂停。

附注
本协议适用于于2012年4月1日及之后提交给乙方之本申请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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